2017-04-24
by iCompare
5月報稅季節將到,保險受益人要注意!領到人壽保險的生存、死亡保險金,或者領到年金險給付的納稅義務人,若保單是在95年以後生效,且要保人與受益人並不是同一人,記得將保險給付計入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果漏報基本所得額,國稅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扣除670萬元後,按20%稅率要求補稅,且依所得稅法第110條逃漏稅還會處2倍以下罰鍰。 根據新聞案例顯示,有民眾沒有將2007年2月1日投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的保險給付(滿期保險金)200萬元,計入2013年的個人基本所得額,並將此列入申報綜合所得稅的申報項目,被國稅局除補徵漏繳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各類人身保險給付,包含滿期給付、生存還本給付及身故保險給付,受益人都免納所得稅。不過95年1月1日實施所得基本 稅額條例後投保的保單,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就須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 此外,壽險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在新臺幣3,330萬元以下部分不用計入,也就是說,申報綜所稅時,如果沒有其他需要申報最低稅負的資產,則受益人得到的死亡保險給付在4,000萬元以內都不用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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